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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享游“多一丽”被判改名并赔偿

添加时间:2023-09-24 17:15:59

聚享游“多一丽”被判改名并赔偿(图1)

  原本发往广西玉林市一家电器公司的电风扇摇头配件,却阴差阳错地送到了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多丽公司)。近日,由此次乌龙事件引发的南宁多丽公司状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多一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南宁多丽公司胜诉。

  南宁多丽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自身的“多丽”字号和“DUOLI多丽”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广西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南宁多丽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多丽”“DUOLI多丽”系列家电商品,连续多年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

  而广西多一丽公司成立于2019年。南宁多丽公司认为,广西多一丽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且是市场后进入者,在南宁多丽公司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且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登记企业名称时仍未主动避让,擅自登记注册与南宁多丽公司企业名称近似的“多一丽”字号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有攀附南宁多丽公司商誉的故意。

  南宁多丽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广西多一丽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广西多一丽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任何侵犯多丽公司权益的行为,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万元。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院认为,广西多一丽公司将与南宁多丽公司“多丽”字号和商标高度近似的“多一丽”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广西多一丽公司与南宁多丽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该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聚享游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多一丽”或与“多丽”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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